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为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办公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627室;联系电话:(023)68085068;通信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区政府信息公开办,邮政编码:400084。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