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全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区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指导城市社区建设,负责全区城市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全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承担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推动全区社区建设。
(四)负责全区双拥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表彰;制定全区双拥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区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督促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审报伤残等级评定;承办革命烈士申报工作;指导全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工作;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培训。
(七)协同区政府救灾办,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承担有关减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八)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和慈善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
(九)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辖区内福利彩票发行和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一)编拟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其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
(十二)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负责全区的地名规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四)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区收养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城市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信访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