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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788-sb.com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
一、公示单位:788-sb.com
二、公示内容:《788-sb.com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三、公示期限:7天(2017年9月20日至9月27日)
四、公示地点:788-sb.com门户网站
五、意见反馈渠道:书面提出意见,将书面意见送大渡口区春晖南路9号春晖大楼211办公室,联系人:高念,联系方式:61510905。
特此通告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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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管理要求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三、违反禁止使用区域及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
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春晖路街道、茄子溪街道、八桥镇、建胜镇、跳磴镇(不含蜂窝坝村)。
五、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